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,以下单位已核准登记(或者备案)为事业单位法人,现予公告。
1、“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”公告事项:
单位名称
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
法定代表人
张新华
开办资金
3万元
宗旨和业务范围
承担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事务性、技术性、辅助性工作。
住所
沙县凤岗长泰南路18号2楼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
12350427MB1G959312
举办单位
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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